本人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31号土地使用权,产权所有人褚爱萍
与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东溪村32号村民,褚国友,张爱芹宅基地纠纷
因东溪村31号褚爱萍自建房已建造多年(1999年农历8月16)开工建造,于2000年1月14日办土地使用权证,至今多年未装修维护,围墙院子等,现因围墙快倒塌,房子多年未维护漏水,现要重新装修维护,于2023年10月17找工人在拆北面围墙的过程中:
1.
发现北围墙外,原为了粉刷外围墙方便自留的大约长10米左右,宽30公分自留地被32号村民褚国友,在未通知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非法侵占当自家出水沟用,我家的围墙脚边上被挖空,导致我家围墙基不稳,围墙有倒塌风险!
2.
房子西北面向北2.8米处,向西大概两平米左右也被非法侵占使用!
3.
西边32号村民褚国友家的围墙滴水沿,有七八公分滴到我家这边.
前面这3点在2000年1月由《土管所,派出所,村委会,东溪村31号与32号》双方签的调解纠纷协议尺寸完全不符。
10月17日就在我拆围墙的当天,32号村民褚国友两夫妻拿着铁撬,强势进入挖我家填的地基,让我在自家宅基地围墙边上再拿出20公分给他家做出水沟,被挖过的现场还在。
后叫东溪村书记双方见面真正调解共1次,第一次10月17日拆围墙当日是村书记过来了解情况,并未调解~
第二次是11月8日村委会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罗田涛双方见面调解,后来双方没有见面调解过,我单独有打了多次电话,11月23日我个人又约了村书记又去了镇调解中心,最终给了我的处理意见如下:
1.
梁弄镇司法所罗田涛说是凭自己多年的调解处理经验,无法调解,理由是按原协议,没有执法权!
2.
32号村民褚国友非法侵占的宅基地,说是已经使用了多年,成为了既成事实,要永久给32号村民使用!说就算上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用了这么多年,不可能给我要回来了,这样片面武断的调解,我不知道这个《既成事实》法律法规,依据是按哪一条?
村书记说当时人家挖水沟时为什么不提出来?说当时不提,现在就是可以长期占有使用,既成事实了!
事实因我们长期不在家,房子长年空置着,多年处于毛坯状态!
既然双方都有协议约定,理应尊守协议约定!
而不是趁使用权人不在,32号村民褚国友作为多年老党员,无视协议,无视法律,未经使用权人同意,长期非法侵占他人宅基地,变成合理合法了!
对上诉的处理意见个人表示不认可!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民法典》第196条非法侵占他人宅基地,应:
(1)排除妨碍。
(2)停止侵害。
(3)返还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5)赔偿损失。
村委会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罗田涛偏面解决问题,就因为《非法侵占》变成《既成事实》这句话,导致邻里关系矛盾再次升级,11月29日为了宅基地双方再次吵架报110~
到最后来一句你们上法院好了,那当初签的协议干嘛用的?
作为村委会与镇司法所调解工作人员这是给人民群众制造矛盾还是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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