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4亿元!王健林,突发!苏宁易购提出仲裁请求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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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或“00”开头的境外来电非常容易被识别,很多人都会心存警惕或者设置境外电话骚扰拦截。但电信诈骗分子加上一个新花招后,就会把号码变成国内的固定电话,容易使广大群众上当受骗,这个新花招就是——“VOIP”!今天,检察官就带你解锁这个网络诈骗的新骗术。
V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利用固定电话线路接入电话网络,可以远程控制异地固话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这种设备不仅能实现人机分离,更能起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作用,故备受诈骗分子的“青睐”。
情景再现
2023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和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在酒店开房架设VOIP设备并保证开机状态,每天可以获取500元好处费。二人明知架设的VOIP设备是被诈骗分子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为获取经济利益,仍表示同意。2023年2月12日,周某某先到四川省成都市取到两套VOIP设备,2月14日凌晨乘高铁抵达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入住某酒店。2月15日,被告人蒙某某也乘坐高铁抵达汉中市汉台区。后周某某、蒙某某便在上线的指示下,于2月16日、17日、18日、20日轮流在汉台区某酒店开设两间房间架设VOIP设备,每人负责一台VOIP设备,每天上午九点将设备和酒店电话线连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晚上七点将设备关闭,直至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询酒店房间固话通话详单,涉案酒店房间电话通过二人架设的VOIP设备共计向外远程拨打电话1500次,其中犯罪既遂1起,周某某、蒙某某各获利2000余元。
日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蒙某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诈骗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形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部分第(四)项:“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周某某、蒙某某明知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仍在上线安排下架设V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通信帮助,且二人架设的VOIP设备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1500次,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境外诈骗分子通常提供蝇头小利在境内招募人员协助架设VOIP设备,后通过网络远程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无论接到的电话是境外电话,还是国内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如果让你转账,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有人使用VOIP设备,请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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